屏東縣枋山鄉發放兒童節兒童禮金自治條例
發佈日期:2025-06-19 00:00:00
發佈單位:三峽區
發佈部門:民政課
原始連接:https://www.sanxia.ntpc.gov.tw/home.jsp?id=a3963ff8f2bdad5c&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2cafbc583e6bcddad059de0095a3c111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發布日期:2025-06-19
- 截止日期:2025-07-19
- 類別:哈燒快訊
- 內容:
一、屏東縣枋山鄉(以下簡稱本鄉)為落實兒童福利政策,照顧本鄉兒童,表達關懷慶賀之意,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訂定本自治條例。
二、設籍本鄉且當年度為零歲至十二歲之兒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每人每年依本自治條例發給兒童節兒童禮金新臺幣壹仟元整:
一、於當年度四月四日(兒童節)止,設籍本鄉且設籍期間已滿一年以上者。
二、當年度未滿一周歲,並於出生登記時即設籍本鄉,且截至當年度四月四日止仍設籍於本鄉者,得於當年度發給。
前項所稱設籍期間,應為連續設籍於本鄉之日數,不得中途遷出再遷入計算之。
三、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應於每年三月第一週向戶政機關申請符合前條規定之兒童名冊,並於兒童節前一週至四月三十日止發放,逾期未領取者,視同放棄權利,不再補發,餘款繳回公庫,詳細發放方式由本所另行公告。於發放時發現兒童已遷出本鄉或不符合前條發放資格者,不予發放;如已誤領,得通知其限期繳回,逾期未返還者,本所得依法辦理追回。
四、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所視財源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五、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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