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加強宣導勿獵捕鯨豚】
發佈日期:2025-06-20 00:00:00
發佈單位:豐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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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加強宣導勿獵捕鯨豚】
1.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者,依同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最高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邇來陸續接獲有我國籍漁船於海上進行漁業活動時獵捕鯨豚案件,為加強海洋保育觀念推廣,向漁民宣導所有鯨豚均列屬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3. 如發現有鯨豚、海龜或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誤捕、受困或死亡等情形,應即主動通報各地方政府海洋保育主管機關、本署或撥打海巡署「118」專線,並妥善保存紀錄資料(如日期、物種、座標位置、拍照存證等),以利後續處置與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