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2025-06-20 01:21:02
發佈單位: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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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thg.gov.tw/News_Content.aspx?n=528607F80E455D7F&s=A380243DCCD3F3BB
公告:本縣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車輛駕駛人使用本縣路外公共停車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油車及非充電車輛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二)未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専用停車位者,不得使用其充電設施。
(三)電動汽車充電完成後1小時內需移置車輛,惟充電完成時間介於22時至翌日7時者或各停車場公告之離峰時間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