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大同區「平陽街18號機車平面停車場」,自114年6月17日(星期二)起納入收費管理。
發佈日期:2025-06-19 13:40:15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09F23558A90A3885
依據: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公告事項:一、收費場域:「平陽街18號機車平面停車場」(本市大同區平陽街18號旁空地)。二、收費標準及方式:機車計時新臺幣(下同)10元(全程以半小時計費),當日當次最高上限30元(隔日另計)。三、收費時間:週一至週六每日9時至20時。四、實施日期:114年6月17日(星期二)起。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六、查詢電話:(02)2726-9600;網址:https://pm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