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名稱並修正為「我國領海範圍內為船舶壓艙水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6-18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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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06180001&mserno=201906300001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140005886號
- 主旨:修正「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名稱並修正為「我國領海範圍內為船舶壓艙水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自即日生效。
-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公告事項:
- 一、劃定我國領海範圍內為船舶壓艙水海洋管制區。
- 二、船舶壓艙水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其符合交通部公告採用「二零零四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及其後續修正案之相關規定者,得排洩於海洋;反之,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留存船上、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
主任委員 管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