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6-18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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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06180002&mserno=201906300001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140005890號
- 主旨:廢止「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主任委員 管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