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加強宣導勿獵捕鯨豚
發佈日期:2025-06-17 00:00:00
發佈單位:北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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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bggov.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3309&s=549840
農業部漁業署加強宣導勿獵捕鯨豚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者,依同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最高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邇來本署陸續接獲有我國籍漁船於海上進行漁業活動時獵捕鯨豚案件,為加強海洋保育觀念推廣,爰請貴署協助透過各地方漁業機關、漁會、漁民團體及經營業者,向漁民宣導所有鯨豚均列屬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三、如發現有鯨豚、海龜或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誤捕、受困或死亡等情形,應即主動通報各地方政府海洋保育主管機關、本署或撥打海巡署「118」專線,並妥善保存紀錄資料(如日期、物種、座標位置、拍照存證等),以利後續處置與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