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之興建住宅(簡稱農變建住宅)經核准後應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興建住宅,欲變更設計或 (拆除新建、增、修、改建)內容涉建蔽率及容積率,應重新申請。
發佈日期:2025-06-13 00:00:00
發佈單位:澎湖縣
發佈部門:土地開發科
原始連接:https://www.penghu.gov.tw/ch/home.jsp?id=10088&act=view&dataserno=11406130004
農變建住宅係依「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並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進行會勘及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圖並經「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核通過後,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作為興建住宅使用。
農變建興建住宅已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向本府建設處申請建築執照,倘欲變更興辦計畫或設計圖說內容涉及建蔽率及容積率,應重新檢具變更後興辦計畫書、圖向本府申請並經本府審核核定後,申請人再送本府建設處核發建築執照或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