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於社群媒體討論後龍鎮光華路汽車商行占用道路一案,說明如下:
發佈日期:2025-06-12 20:34: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65018
一、中古汽車行販售之車輛如占用一般道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三、本分局已責成轄區後龍分駐所針對該處加強重點稽查,如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舉發,嚴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