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武鄉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獎勵金】
發佈日期:2025-04-07 00:00:00
發佈單位:泰武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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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thg.gov.tw/towntto/News_Content.aspx?n=9ED7AC233C48068A&sms=9A0DBFA4FF4BDF50&s=C9E651B1D44164C2
【泰武鄉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獎勵金】 發佈日期:114-04-07 資料來源:泰武鄉公所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一、本次申請資格:114年第1次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者。
二、申請日期:114年6月9日(一)至114年7月21日(一)下午5:00止。
三、受理單位:各村辦公處村幹事或民政課周美珍課員。
四、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鄉及設籍萬巒鄉清安路、成志路、東山路之原住民族。
(二)設籍本鄉鄉民、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五、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符合本獎勵要點之申請人,請於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三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
3、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切結書。
申請資料經本所審核不符規定者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三千元整。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五千元整。
七、申請案件經本所審核合格並核定獎勵後,通知各申請合格者至本所領取獎勵金。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所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九、已獲本所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