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里民活動中心租借規定
發佈日期:2025-06-03 00:00:00
發佈單位:屏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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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里民活動中心租借規定 發佈日期:114-06-03 資料來源:屏東市公所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里民活動中心」租借規定
一、本所為社區活動中心所有人,委由各社區發展協會或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代為管理。受本所委託之社區或民間團體享有社區活動中心優先使用權,用於辦理各項集會、活動及關懷據點業務。
二、有意租借者,依照所欲借用日期,向本所或代管人接洽。
三、租借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依據收費標準繳交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
(二)連續租借不得逾兩日。
(三)使用期間會場內之安全維護,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倘有意外發生不得向本所請求任何賠償。
(四)租借單位應維護活動中心一切設施及場域內之環境整潔。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有非公益性營利行為者。
(五)辦理喪葬事宜者。
(六)辦理選舉活動者。
五、租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再次租借:
(一)未遵守第三點規範達兩次者。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四)妨害公務者。
(五)蓄意破壞公物者。
(六)租借期間具不法行為者。
六、場地租借收費標準:
使用期間(當日)場地費(含水電)清潔費合計4小時以下500元200元700元逾4小時未滿8小時1000元300元1300元逾8小時未滿12小時1500元400元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