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請漁民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放養申報
發佈日期:2025-05-27 00:00:00
發佈單位:元長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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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yuanchang.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2270&s=541530
有關114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請漁民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放養申報
有關114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請漁民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放養申報.114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周六,受理期限順延至114年6月2日截止。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4月14日漁四字第1101347006號函辦理。
二、倘有展延申報期限需求,請依放養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三、請具有申報人資格者檢附以下資料,向公所申報: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負責人(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 魚塭經營承租人(檢附租約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之負責人(檢附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 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亦應檢附上開文件及原放養量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 淺海養殖(牡蠣及海上文蛤)由漁會受理放養申報後,彙送養殖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
四、邇來養殖登記證負責人委託親屬、實際經營人或他人代為辦理放養申報,致有負責人與放養申報人不同情事;倘辦理放養申報者非為負責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申報書受委託欄簽章,以資明確。
四、請養殖漁民務必如實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期間倘有漁獲收成、搬池、整池或重新投放新苗等養殖現況變動情事時,應主動向本轄公所辦理放養申報異動;又對於申請原申報資料異動者,因屬過去既定之放養事實申報,除有誤植或其他不可歸責養殖漁民之因素,且有相關佐證資訊者,得申辦原申報資料異動外,原則不得任意異動變更原申報資訊,以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及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