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歷史建築「舊蘭陽大橋」、「蘭陽溪舊鐵路橋」登錄之廢止及縣定古蹟「龜山島遊覽遭難者招魂碑」修正公告名稱及指定理由公告
發佈日期:2025-05-28 09:43:00
發佈單位: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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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2719&s=245638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相關規定及「宜蘭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2次審議會」決議辦理。
縣定古蹟「龜山島遊覽遭難者招魂碑」修正公告事項:
- 原本府113年11月1日府文資字第1130011464B號公告指定古蹟名稱「龜山島遊覽遭難者招魂碑」,重新指定其名稱為「龜山遊覽遭難者之招魂碑」。
- 原公告指定理由(略以):「1、此碑為日據時期宜蘭地方遭遇海難之紀念碑,受難者與宜蘭關係密切,可資史料價值,遇害者其中不乏宜蘭各界重要人物或其親屬,包括羅東街長陳純精之子、林午鐵工廠創辦人之父、大溪保正吳蕃薯之子及臺灣第一苦旦廖瓊枝之母等,深刻影響宜蘭發展史,具有高度歷史價值。2、罹難家屬遺族組織「龜山會」,每年聚會祭拜懷念,殊足感佩。(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此碑為日據時期營建之紀念碑,碑上浮刻佛像,兩側各有一具石燈籠,顯示當時紀念碑營建特色……。」
- 修正後公告指定理由:
-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 此碑為日治時期宜蘭地方遭遇海難之紀念碑,受難者與宜蘭關係密切,可資史料價值,遇害者其中不乏宜蘭各界重要人物或其親屬,為宜蘭重大船難事件,具有高度歷史價值。
- 罹難者包含方阿和、王清和、何金珠、吳二龍、吳水土、呂來旺、阮連福、卓月香、林坤城、林阿土、林阿時、林時春、林添旺、張連生、張源亨、莊有根、陳水春、陳呈雲、陳添富、游景枝、黃木水、黃銅印、廖珠桂、戴仁貴、簡阿萍,家屬遺族組織「龜山會」,每年聚會祭拜懷念,殊足感佩。
-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此碑為日治時期營建之紀念碑,碑上浮刻佛像,兩側各有一具石燈籠,顯示當時紀念碑營建特色。
- 重新指定名稱理由及修正指定理由:經本府114年4月11日「宜蘭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2次審議會」臨時動議決議「以此碑上所記文字為公告名稱,指定理由修正(全數罹難者真實姓名及公告指定理由中之「日據」用詞為「日治」。)」
- 如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公告者,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及《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公告期滿之次日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經由本府向文化部提起訴願(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 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 古蹟名稱:龜山遊覽遭難者之招魂碑。
- 種類:碑碣。
- 位置及地址:宜蘭縣頭城鎮大溪漁港休閒公園內。
- 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古蹟本體為現存之 碑碣,包括招魂碑本體及基座(2.77平方公尺)、石燈籠(1具0.81平方公尺,共2具)等,面積共4.39平方公尺。古蹟定著土地面積為頭城鎮大里段1124-6地號全部土地,面積共593.73平方公尺。
-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指定理由:
-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 此碑為日治時期宜蘭地方遭遇海難之紀念碑,受難者與宜蘭關係密切,可資史料價值,遇害者其中不乏宜蘭各界重要人物或其親屬,為宜蘭重大船難事件,具有高度歷史價值。
- 罹難者包含方阿和、王清和、何金珠、吳二龍、吳水土、呂來旺、阮連福、卓月香、林坤城、林阿土、林阿時、林時春、林添旺、張連生、張源亨、莊有根、陳水春、陳呈雲、陳添富、游景枝、黃木水、黃銅印、廖珠桂、戴仁貴、簡阿萍,家屬遺族組織「龜山會」,每年聚會祭拜懷念,殊足感佩。
-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此碑為日治時期營建之紀念碑,碑上浮刻佛像,兩側各有一具石燈籠,顯示當時紀念碑營建特色。
- 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此碑為臺灣本島現存年代最久遠之海難紀念碑,碑文記述遇難者姓名,故有其稀少性。
- 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之指定基準。
- 原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 113年11月1日府文資字第1130011464B號。
- 114年5月21日府文資字第1140004840D號。
歷史建築「舊蘭陽大橋」廢止公告事項:
- 廢止歷史建築舊蘭陽大橋,並自即日起生效:
- 種類:其他設施。
- 位置或地址:宜蘭縣宜蘭市南津里和平路南端。
- 廢止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廢止理由:
- 舊橋與現行治理計畫(經濟部水利署公告蘭陽溪水系主流蘭陽溪及支流清水溪治理計畫)不符之處皆屬嚴重影響程度,橋身多處損壞且低於計畫堤頂高2.11公尺,恐有沖毀狀況,造成嚴重公共危險事件。
- 舊橋與現行法規(經濟部水利署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不符,橋墩(中心)跨距不得小於40公尺為原則,由於橋墩過於密集、且低於治理計畫洪水位,阻水情形嚴重,颱風豪雨來襲時可能因溢堤導致危急及溪流兩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 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
- 依《訴願法》第14條,對於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向原處分機關(宜蘭縣政府),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歷史建築「蘭陽溪舊鐵路橋」廢止公告事項:
- 廢止歷史建築蘭陽溪舊鐵路橋,並自即日起生效:
- 種類:橋樑。
- 位置或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與五結鄉交界,跨越蘭陽溪。
-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第號及面積:五結鄉學進段5、5-1地號;面積約115.31平方公尺,橋樑跨長約752公尺。
- 廢止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廢止理由:
- 舊橋與現行治理計畫(經濟部水利署公告蘭陽溪水系主流蘭陽溪及支流清水溪治理計畫)不符之處皆屬嚴重影響程度,橋身多處損壞且低於計畫堤頂高2.11公尺,恐有沖毀狀況,造成嚴重公共危險事件。
- 舊橋與現行法規(經濟部水利署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不符,橋墩(中心)跨距不得小於40公尺為原則,由於橋墩過於密集、且低於治理計畫洪水位,阻水情形嚴重,颱風豪雨來襲時可能因溢堤導致危急及溪流兩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 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
- 依《訴願法》第14條,對於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向原處分機關(宜蘭縣政府),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龜山遊覽遭難者之招魂碑修正公告.pdf
舊蘭陽大橋廢止公告.pdf
蘭陽溪舊鐵路橋廢止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