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營建工地申報開工及施工圍籬型式規範一案,如說明
發佈日期:2025-05-27 00:00:00
發佈單位:竹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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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營建工地申報開工及施工圍籬型式規範一案,如說明
- 依據「建築法」、「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苗栗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辦理。
- 查建築法第54條規定略以,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先予敘明。
- 再查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6、27 條規定略以,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定向本府申報開工,並在現場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或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另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二、建築基地及其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應包括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鄰房位置與必要之構造概況及 其他特殊之現況等內容。三、工程概要。四、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五、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六、品質管理計畫。七、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 置。八、施工安全措施、鄰房安全維護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建築廢棄物處理及剩餘土石方處理。前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經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申請備查;但屬技師法第三章技師業務及責任部分,應由技師簽證。施工計畫書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內,非供公眾使用或四樓以下之建築物,本府得依據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山坡地雜項工程施工計畫書內容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再予敘明。
- 另近期本府接獲眾多陳情有關工地管理及施工圍籬安全性與可視性案件,為維護工地管理與公共安全,本府重申縣內建築工程除依建築法規定外,應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苗栗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辦理,其中各建築工程應於開工申報時檢附「苗栗縣建造、雜項及拆除執照申報開工標準規範自檢表」(如附件),合先敘明。
- 為維護用路人安全,建築工地位處道路轉角處,其道路轉角圍籬需設置「半阻隔式圍籬」,以提升用路人轉彎時的視線安全,併予敘明。
- 綜上述,有關本縣轄內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及道路轉角施工圍籬型式應依以上說明事項辦理,並自114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