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發佈日期:2025-05-23 08:19:00
發佈單位: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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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328310
壹、 修正目的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係依據91年7月19日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5條(現行第104條)規定授權訂定,嗣配合本條例101年1月11日全文修正公布,於10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本細則全文35條,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
本條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刪除第36條及第37條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規定,並增訂第37條之1第3項有財務困難之設施經營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期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規定,另本細則第27條尚有信用評等公司名稱變更及第35條施行日期修正情事等相關條文,爰就本細則涉及上開相關事項之條文配合修正。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修正,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第36條成立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應明定基金管理之組織、基金使用條件及動支原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1條。
二、增訂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本條例第37條之1第3項所稱財務困難者,得寬限其於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3年內分期補提相關費用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三、配合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改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修正本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5目及第3款第5目規定之公司名稱。(修正條文第27條)
四、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5條)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113年5月14日至7月15日),尚有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及睿億會計師事務所提具修正建議,相關研處意見本部業於113年7月23日及8月7日函復在案,並就睿億會計師事務所部分建議酌予採納,於113年8月26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修正第21條之1設施經營者有財務困難應檢具之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