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申請
發佈日期:2025-05-21 00:00:00
發佈單位:泰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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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aian.gov.tw/News_Content.aspx?n=3892&s=857434
114年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申請
114年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申請
受理期間 : 114年05月1日(星期四)至05月31日(星期六)止
於本所二樓農經課。
適用範圍 :
1、申請人須為實際進行農事生產行為之民眾。
2、申請減免之「建地(農舍需有自行居住使用事實、農業設施需為實際輔助
農事生產行為之設施)」與「農地(需存有自行耕作之事實)」必須存有不可
分離使用之事實。
應備證件 :
1、填寫申請書1份。申請書上需用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印。
2、檢附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土地謄本及其地籍圖 (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
4、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農林漁牧用地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以證明使用人確為農業經營者。(農林漁牧用地與使用土地須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使用土地所有人需具備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或林業用地1000平方公尺以上才符合資格)
5、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而使用人與使用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請提出能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承領、承耕關係之文件。
6、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民國65年6月1日前之舊有農舍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可至各地稅務分局取得)、接水證明(至自來水公司取得)、接電證明(至電力公司取得)或戶口遷入證明(至各地戶政事務所取得)(以上四者擇一即可);65年6月2日後之農舍則需檢附農舍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
7、檢附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二者擇一即可)
8、可申請之使用土地限:
(1) 非都市土地使用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共8種。
(2)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其他分區土地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9、欲申請改課田賦之非都市土地,倘整筆係供農林漁牧使用(無任何建物、設施),請逕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申請。
10、都市土地,應向本課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11、申辦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須等隔年5月才能再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