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修正草案公告
發佈日期:2025-05-07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馬公市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5070010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4月29日農授漁字第114021670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鑒於遠洋漁業條例已明定遠洋漁船之定義,並納入國外基地之指定及管理、對外漁業合作等事項,且須強制裝設船位回報器,爰修正領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得免裝設航程紀錄器;另目前尚有使用柴油,惟未具室內
空間可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或漁筏,爰修正予以納入。
(三)考量現已無首次返回國內港口之漁船,爰刪除首次返回國內港口漁船之用油計算規定。
(四)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依不同規模適用明定其甲種、乙種或丙種動力用油核給規定;前開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除遠洋漁船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固定式或攜帶式AIS登載之進出港紀錄為核算出海時數之依據,使用汽油之漁船、舢舨、漁筏,其出海日數及時數之核算亦同。
(五)配合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之規定已於一百十年九月六日廢止,刪除違反該規定停止補助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