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宣導:為保障租客及買方權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租賃或買賣契約應確實揭露屋內非自然死亡相關資訊。
發佈日期:2025-04-30 16:16:00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7C5221C6D7850496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雙方當事人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說明書視為契約書之一部分。次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第2點有關成屋之規定,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如有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應加以敘明。二、另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附件「現況確認書」,亦規範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及「產權持有前」曾否發生或是否知悉前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