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113年度第二階段(114年6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鰻魚放養許可事宜,請養鰻業者於114年5月1日至5月20日向養殖場所在地之合作社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2025-04-29 05:46:00
發佈單位:將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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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jiangjun.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7271&s=8739071
養鰻業者應於旨揭期間,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5點規定,向所屬鰻魚生產合作社申請放養許可,並應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養鰻業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登記證明。
3、如非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賃契約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養鰻業者(包括「稚鰻育成業者」及「成鰻養殖業者」),應依本事項規定取得許可,始得放養鰻魚。倘未經許可放養鰻魚,漁業署得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