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防範中國等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衍生可能洗產地事宜
發佈日期:2025-04-29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馬公市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4290004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4月21日漁四字第1141545306號函辦理。
二、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原產地,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者,得免標示,合先敘明。
三、為保障我國農(水)產品衛生安全,因應國際趨勢及提升臺灣水產品國際競爭力,歷年與各產業團體積極推動產銷履歷水產品、臺灣優良水產品、有機水產品、及追溯條碼等制度,其中牡蠣為防止境外混充銷售,113年度溯源涵蓋率由37.5%提升至63%。另為避免中國大陸水產品因美國對等高關稅可能走私或透由第三國進口混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