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建置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作業規範」修正後規範及對照表
發佈日期:2025-04-28 00:00:00
發佈單位:鹿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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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lukang.gov.tw/latestevent/Details?Parser=9,4,29,,,,2290
「輔導建置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作業規範」修正後規範及對照表 2025-04-28 公布單位:農業課
旨揭規範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基於臺灣藜(紅藜)面積持續成長,為加強推廣,納入雜糧集團產區辦理(第3點)。
- 簡化集團產區設置申請流程,不須透過當地農民團體、公所彙總申請,營運主體應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 填具「國產雜糧集團產 區設立申請表(附件一)」及「國產雜糧集團產區設立 基本資料(附件二)」,彙總後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另參照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同一田區全年以二次耕作措施契作面積計算,並配合調整將原一期作、二期作及裡作之申請期限調整分為上、下半年進行申請,最遲申請期限維持為每年10月31日前(第3點及第5點)。
- 因應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促進雜糧產業升級,確保糧食產業均衡發展,契作獎勵金每公頃5千元調高為1萬元,並取消擴大規模獎勵金(第7點)。
- 為強化落花生、高粱原料之黃麴毒素管理,新增落花生及高粱集團產區每年應檢驗黃麴毒素至少1件(第8點)。
- 為周延查核作業運作,修正查核內容,增加田區抽查不合格之處理原則(第10點)。
- 為周延經費核撥作業,經費核撥注意事項修正為獎勵補助金申請作業(第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