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1,國土計畫實施後是否即可興建住宅
發佈日期:2025-04-25 16:57: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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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50222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以往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民眾熟悉的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等土地利用法規常看到的語句都將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國土保育地區第2類等,變革相當大。
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將依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屆時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將停止適用。
依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第4條及第5條規定,劃定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1,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之土地,得依據上開規則附表一容許使用情形表申請作住宅使用。
另劃定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1,非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之土地,於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國土計畫變更或通盤檢討,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前,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應按上開規則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規定使用,其餘土地應按前開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規定使用(原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得依據該附表一容許使用情形表申請作住宅使用,其中甲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無需向國土主管機關申請,即可依建築法令申請興建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