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業於114年4月24日公告本縣為辦理114年1-2月低溫改良種芒果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公所宣導農民周知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自114年4月25日起至5月8日止共10個工作天受理農民申請。
發佈日期:2025-04-25 01:48:00
發佈單位:嘉義縣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8&s=246155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嘉義縣之改良種芒果;救助額度為每公頃10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 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4-01,類別:H」。
(五)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