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5-04-24 09:04:00
發佈單位: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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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其他相關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