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11年第6批第45、100、101、102標號、111年第7批第49、65、104標號、112年第1批第13、30、58、59、60、80、109、110、137標號、112年第2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保管款(板橋區府中段1504地號等計87錄),業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公告周知。
發佈日期:2023-10-25 00:00:00
發佈單位:雙溪區
發佈部門:民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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