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4-21 00:00:00
發佈單位:中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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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生效
主旨:農業部公告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生效。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為簡化基層公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勘查作業,前經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農糧字第一一二一○六一○二八號公告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在案。
二、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農業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農業部公告者,經查證具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基層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後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如下:
(一)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者:
1、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等相關給付。
2、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農民以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本部資料庫者。
三、農民申請上述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上述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基層公所應抽樣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本次修正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