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2025-04-21 11:13: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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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48204
內政部114年1月14日頒發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
旨在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規定,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者,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修正後條文如列:
第4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四、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五、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前項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