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自114年4月21日起開始申請
發佈日期:2025-04-21 08:00:00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3D22DBA489C2400B
壹、獎勵對象「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下稱本計畫)獎勵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選手及其有功教練,且未獲本府體育局獎勵者,獲得名次以大會公告為準,未公告名次者不予受理:一、獲第四名至第六名。二、競賽項目有三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二名。三、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三名。貳、獎勵額度一、個人項目:(一)依本計畫獎勵對象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新臺幣8,000元整。(二)第五名:新臺幣6,000元整。(三)第六名:新臺幣4,000元整。二、團體項目:按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三、教練:需符合本計畫獎勵對象及下列規定。(一)以秩序冊所載之本市代表隊教練名單為準。(二)不得兼任其他直轄市、縣(市)代表隊教練。(三)獎勵金核發基準(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1.依本計畫獎勵對象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新臺幣4,000元整。2.第五名:新臺幣3,000元整。3.第六名:新臺幣2,000元整。(四)有功教練二人以上者,獎勵以一份為限,由教練按指導比例自行分配。參、申請方式一、申請期限:申請者於本會公告受理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二、繳交文件附件:(一)申請表。(二)申請者之金融帳戶影本。(三)領據。肆、審查與核定經本會審查,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核定:一、逾本計畫申請期限。但經本會認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伍、撥款方式一、本會於收件日或補正日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二、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者帳戶。陸、其他注意事項一、本會核准發給獎勵金之處分後,經查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獎勵金:(一)以詐欺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獎勵金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二)不當取得代表隊資格。(三)選手申請獎勵金之日未設籍本市。(四)申請獎勵金之日前二年內發生有辱團體名譽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致有損本市形象。(五)違反本計畫之規定。二、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勵金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柒、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8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