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代為標售109年第2批部分、第4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中,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土地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發佈日期:2020-10-23 00:00:00
發佈單位:三峽區
發佈部門:三峽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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