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宗教場所發生性平事件,建構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文化,共同防治性別暴力,並持續輔導宗教團體消除宗教性別刻版印象及性別歧視習俗,請配合說明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2025-04-16 00:00:00
發佈單位:高樹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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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宗教場所發生性平事件,建構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文化,共同防治性別暴力,並持續輔導宗教團體消除宗教性別刻版印象及性別歧視習俗,請配合說明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114-04-16 資料來源:高樹鄉公所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2月8日台內宗字第1140560309號函辦理。
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7條及第28條規定,宗教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宗教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請貴所確實依上開規定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查表等執行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查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