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4-16 00:00:00
發佈單位:學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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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syuejia.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6084&s=8736293
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旨: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臺南市之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及改良種芒果。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4月16日至4月2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臺南市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及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2辦理,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每公頃8萬元,改良種芒果每公頃10萬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及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