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四,本局於當日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
發佈日期:2025-04-16 00:20:49
發佈單位: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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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局各項申請案件法定期間末日之計算,如遇特定紀念日放假,例如5月1日勞動節,依法務部函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立法意旨為對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本局於勞動節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故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今(114)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四,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5月1日星期四)為期間之末日,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