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15週內政統計通報(112年底5成以上受租金補貼之單親家庭申請者,房租負擔減輕超過一半)
發佈日期:2025-04-12 02:00:00
發佈單位: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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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327125
- 112年6月底戶籍單親家庭70.5萬戶,占全國戶數之7.7%。主要單親成因以離婚占54.7%為主,單親家長以女性占72.1%為多數。
- 112年底租金補貼率中位數,全國為48.0%、單親家庭為50.0%、弱勢單親家庭則為59.1%,顯示單親家庭、弱勢單親申請通過者的租金負擔減輕程度較全體為高,有半數以上受補貼之單親家庭申請者,減輕居住負擔超過一半。
近年核心家庭、三代家庭及祖孫家庭等多代共居之家庭組織型態漸少,而單人家庭、夫婦家庭及其他家庭則逐漸增加,顯示我國家庭規模漸小且趨於多元。依據內政大數據資料顯示,112年6月底我國單親家庭[1]計70.5萬戶,其中近半數(35.0萬戶)為弱勢單親家庭[2],茲就單親家庭概況及單親家長基本屬性,摘要分析如下:
一、112年6月底單親家庭基本概況****
*(一)單親家庭*****
***1.*戶數:單親家庭計有70萬4,798戶,占全國戶數之7.7%。依區域別觀察,單親家庭多集中於直轄市(占比為71.7%),其中以新北市12萬9,389戶(18.4%)最多,高雄市9萬4,709戶(13.4%)次之,臺中市8萬7,190戶(12.4%)居第三。**
*2.*比率:觀察單親家庭占該區域戶數之比率,全國及直轄市單親家庭比率為7.7%,非直轄市則為7.5%。直轄市中單親家庭戶數之比率高於全國者,分別為高雄市(8.3%)、臺中市(8.3%)、臺南市(8.0%),及新北市(7.8%)。
(二)弱勢單親家庭
1.戶數:弱勢單親家庭計34萬9,987戶,占全國戶數之3.8%,占全國單親家庭之49.7%。弱勢單親家庭多集中於直轄市(占比為69.8%),以新北市6萬1,231戶(占17.5%)最多,高雄市4萬6,469戶(13.3%)次之,臺中市4萬847戶(11.7%)居第三。****
*2.比率:觀察弱勢單親家庭占該區域戶數之比率,全國弱勢單親家庭比率為3.8%,直轄市為3.7%,非直轄市則為4.0%。直轄市中弱勢單親家庭戶數之比率高於全國者,分別為桃園市(4.2%)、高雄市(4.1%)及臺中市(3.9%)。*****
***(三)單親家庭子女*******
1.全體:單親家庭子女數計103萬5,027人,成年子女81萬3,431人(占78.6%)、未成年子女22萬1,596人(占21.4%),每戶平均子女數1.5人。****
*2.弱勢: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數為52萬8,311人,成年子女為39萬4,885人(占74.7%)、未成年子女為13萬3,426人(占25.3%),每戶平均子女數為1.5人。*****
***二、112年6月底單親家長特徵*******
*********(一)單親家長*************
1.性別:單親家長為70萬4,798人,其中女性占72.1%(50萬8,199人),高於男性之27.9%(19萬6,599人),女性人數為男性之2.6倍。
2.單親成因:以離婚占54.7%為主,其次是喪偶占40.3%,未婚則占5.0%。
3.年齡組別:單親家長以35-64歲者占66.2%,65歲以上占31.2%,未滿35歲占2.6%。
4.單親子女: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長占23.3%,以扶養1人居多;女性家長扶養未成年子女者之占比為21.3%,較男性之28.4%為低。
(二)弱勢單親家長
1.性別:弱勢單親家長為34萬9,987人,其中女性占72.6%(25萬4,211人),高於男性之27.4%(9萬5,776人),女性人數為男性之2.7倍。
2.單親成因:單親成因以喪偶占54.8%為最高,女性亦以喪偶為主,占61.1%;男性則以離婚為主,占59.5%。
3.年齡組別:單親家長以65歲以上占62.9%,35-64歲占34.5%,未滿35歲者則占2.6%。
4.單親子女: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弱勢單親家長占21.6%,以扶養2人居多;其中弱勢單親女性家長扶養未成年子女者占19.4%,較弱勢單親男性之27.6%為低。
三、112年底租金補貼政策效果****
全國租金補貼率(補貼金額占租金之比率)中位數*[3]*為48.0%,代表全國一半以上受補貼者,租金負擔減少程度超過48.0%;單親家庭租金補貼率中位數為50.0%、弱勢單親家庭為59.1%,皆高於全國,反映租金補貼政策對單親家庭及弱勢單親家庭提供較大協助,半數以上受補貼之申請者,可減輕居住負擔超過一半。
[1] 本文單親家庭係以「戶籍人口」認定,該戶成員為父或母親其中一人(未婚、離婚、喪偶或其他),以及均未婚子女所組成,不含其他親屬;由於為戶籍登記資料,存在非實居之情形,故無法涵蓋分居範疇。
[2] (1)本文「弱勢單親家庭」參考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定義,係指單親家庭且戶內任一成員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65歲以上之老人。(2)受內政大數據資料來源限制,本文弱勢單親家庭未納入住宅法第4條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相關條件。
[3] 補貼率中位數代表全國一半以上的受補貼家戶租金負擔減少程度,例如單親家庭補貼率中位數50.0%,代表一半以上受補貼的單親家庭,租金負擔程度超過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