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海洋委員會補捐助參與海洋事務國際交流活動公告
發佈日期:2025-04-08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04080001&mserno=201906300001
主旨:公告海洋委員會辦理海洋事務國際交流活動補捐助作業,請符合資格之學校與民間團體,於公告規定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海洋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補助緣由:為促進學校與民間團體對於國際海洋事務之關注與參與,提升我國整體參與國際海洋事務動能及拓展國際空間,公告本年度參與海洋事務國際交流活動補捐助事宜。
二、請欲提出補捐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或本會114年度補捐助經費用罄為止。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期間起始日之30個日曆天前,來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二)補捐助對象:各級學校、依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項目:
1.主辦、合辦或赴海外參與海洋事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競賽及各類交流活動,且具促進海洋國際事務實質交流並提升我國際地位及國際能見度者,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聯合國或相當層級之國際性會議。
(2)符合國際會議協會(ICCA)定義之國際性會議(50人以上之規模且至少於3個國家以上輪流舉辦之經常性會議)。
(3)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重要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主辦之國際性會議。
(4)各國所舉辦,且有4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與之分級或分齡之國際性競賽。
2.辦理協助友邦、友好國家、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提供海洋相關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計畫,計畫類型如下:
(1)辦理與海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相符計畫之規劃、研究、評估或專案研究。
(2)安排我國專家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協助其辦理海洋事務發展所需之各類訓練輔導或諮詢計畫。
(四)補捐助經費用途:
1.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會預算情形等酌予核定補捐助金額,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
2.人事費及設備採購費、對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捐款、分攤款及加入組織後之年費,原則不予補捐助。
(五)個別受補捐助者之補捐助金額上限:每案補(捐)助原則上限新臺幣50萬元。但計畫及活動為本會業務(政策)重點或主軸,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00萬元整(本案執行之經費額度,得由本會視114年度各民間團體實際需求,自相關經費項目調整勻支)。
(七)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1.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詳附件),並於計畫執行期間起始日之30個日曆天前,函送本會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2.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法人、民間團體、學校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捐助一次為限。
3.各類案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4.申請書件有缺漏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八)核銷程序: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之30個日曆天內,檢具計畫執行及成果報告書、領據、支出憑證黏存單、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及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辦理核銷請款,最遲應於114年12月10日前函送本會辦理(以郵戳為憑),經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九)審查方式: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書面審查。
(十)行政中立原則:受本會補捐助辦理之相關活動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本會行政中立立場。
(十一)資訊公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將按季於本會網站公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三、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捐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會於補捐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檢附「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捐助申請表」、「補捐助計畫書」、「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支出憑證黏存單」及「領據」各1份。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