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土虱養殖業者應依法妥適處理下腳料
發佈日期:2023-04-25 01:02:00
發佈單位:大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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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dalin.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350&s=304917
<p>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2年4月21日府農漁字第1120090384號函辦理。</p>
<p>二、畜禽屠宰下腳料依現行之「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須經再利用管理機構進行化製處理才可用於飼料之原料使用,且再利用化製之下腳料應使用屠宰場衛生檢查人員判定合格之屠體或內臟。</p>
<p>三、虱養殖業者如需使用豬肺等下腳料餵養,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許可為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並依「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製造登記證之飼料或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如符合上述條件,再利用機構除化製廠應符合「化製廠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他再利用機構應具有消毒池或高壓消毒設備。</p>
<p>四、為避免土虱養殖業者撿拾斃死畜禽、購入不明來源飼料或餵養未經再利用處理之畜禽屠宰下腳料餵食土虱,造成防疫漏洞及影響國人食用安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