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畜牧場應依規妥適處理死廢畜禽,並保存處理紀錄3年以上,以免受罰。
發佈日期:2023-04-27 00:14:00
發佈單位:大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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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dalin.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350&s=305265
<p>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復依「畜牧法」第10條規定,採自場掩埋、焚燒、堆肥及生物處理者亦應詳實紀錄留供檢查,違者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p>
<p>二、採委託化製者,畜牧場應另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並留存丙聯備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