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發佈日期:2025-04-07 00:00:00
發佈單位:田尾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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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town.chcg.gov.tw/tianwei/04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x?bull_id=40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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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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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一、彰化縣田尾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立正確迅速處理於所內拾得遺失物
之處理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發揮為民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或替代役)及民眾於所內拾得遺失物者,依
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 本所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業管單位處理者,視為本所拾得。
(二) 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所員工交存業管單位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惟
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
四、所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財行課負責,惟財行課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拾得之遺失物係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他無法
判別之物,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如認有暫時保管之必要,應於其
上加註警語或標示後,由財行課協助保管。
五、受理交存拾得遺失物程序:
(一) 應登記拾得遺失物名稱、時間、地點及拾得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如附
表一)。
(二) 造冊管理。
(三) 張貼招領公告於本所網站布告欄內公告十五日。
(四) 拾得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得由業管單位拍照存檔後,逕行
拋棄處理。
六、認領拾得遺失物程序:
(一) 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法知悉
者,以公告方式招領。
(二) 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應填寫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且核對其
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三) 得物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或其他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
物件,應聯絡其製發機關(單位)代為通知遺失人,或交由製發機關(單
位)依其發行規則處理。
七、遺失物經本所通知或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價值顯逾新臺
幣五百元者,由財行課每半年彙整清冊會簽政風室並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辦理
招領。
八、遺失物價值顯逾新臺幣五百元者,經警察機關公告招領滿六個月,或價值在
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經本所公告招領滿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本所應通知拾得人領取,並填寫拾得物領據(如附表
三)。
拾得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其他個人專屬及可能載有個人資料
之物品者,不交付拾得人。
民眾受第一項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移由警察機關處理,惟顯無價
值或個人使用物品,由本所辦理銷毀。
九、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本所或無拾得人,
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現金(含外幣):由本所財行課協助辦理繳庫事宜。
(二) 貴重物品:由本所財行課協助辦理議價、拍賣及繳庫事宜。
(三) 其他種類遺失物:由本所財行課協助辦理銷毀作業。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