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韓國發生口蹄疫(FMD)及小反芻獸疫(PPR)疫情,請畜牧業者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發佈日期:2025-04-02 00:00:00
發佈單位:西螺鎮
發佈部門:農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hsilo.gov.tw/2015/news_detail.php?sn=7692
主題名稱中國大陸、韓國發生口蹄疫(FMD)及小反芻獸疫(PPR)疫情,請畜牧業者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發佈單位農經課
公佈日期114-04-02
詳細說明一、強化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一)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二)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三)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四)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五)另請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包含工作人員)切勿至口蹄疫或小反芻獸疫等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二、落實疫情通報: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請畜主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出現疑似症狀或不明原因死亡,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依法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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