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合於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者,請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土地索
發佈日期:2025-04-01 00:00:00
發佈單位:蘆洲區
發佈部門:蘆洲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luzhou.ntpc.gov.tw/home.jsp?id=ba85df57eaf29096&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809d4238e3781f2551727b3f3ee03ca5
發佈日期:2025-04-01
截止日期:2025-05-31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類 別:公告消息
公告日期:2025-04-01
主辦單位:蘆洲區公所
公告內容:
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4、第5點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條例)第37條第4款。
一、申請期間: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之適用範圍,為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符合本條例第35條規定者。(註)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和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1.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土地:符合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註)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現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本公告張貼時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相關法規內容請於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查詢。
聯絡人:田上穎
聯絡電話:02-2281-148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