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都市土地之建物因地震毀損得否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一案,復如說明。
發佈日期:2025-03-28 00:00:00
發佈單位:南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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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之建物因地震毀損得否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一案,復如說明。
一、復臺南市政府114年3月7日府研管字第1140329262號函辦理。
二、依照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0969號函示,辦理更正編定應具備二項要件
(一)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稅籍、設籍證明等)
(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外)。
三、續按內政部92年9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974號函略以:「如因天然災害,實地無合法建物存在,土地所有權人就合於『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說明2.3.規定者,依規定提出申請,並能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毀損證件,及檢具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文件內應載有合法房屋之位置、面積範圍等),其經相關單位會勘參考毀損照片或航照圖認定……。」。
四、綜上,非都市土地之建物因地震毀損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須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並確認該舊有房屋於區域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公告前即已存在,若現地房屋因天災損壞或拆除,尚需檢具「政府機關」核發之毀損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