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5)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 暨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公告
發佈日期:2025-03-24 03:18: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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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231873
114(115)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公告
一、申請時間:緩召申請截止日為4月30日,儘召申請截止日為5月31日,但緩召「新發生」案件除外。
二、申請對象:常備(預備)軍官後備役、常備(預備)士官後備役、常備兵後備役及補充兵,以辦理至除役當年為止。但出國逾二年者,且經戶政除籍者,暫不受理申請,俟返國後依年度公告日期提出申請,不得以「甫回國1個月內」原因補行申辦。
三、申請項目及條件:
(一) 緩召:初次申請、延長時效、新發生(甫退伍1個月內、兄弟姊妹死亡1個月內、生(養)父或母死亡1個月內。即「原不符合緩召要件,自合於緩召申請要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隨到隨辦。」)
1、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1)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②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③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者。
④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符合下列條件者:(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5條)
①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②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1項):
①直系血親。
②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③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需檢附
18歲之年戶籍證明)。
(4)前項家屬如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或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免予計列;另申請人應召集入營前免予列計家屬原因以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2、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61歲(含)以上】
(3)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4)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二) 儘召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1、申請限制:
(1)未在營之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三、五等奇數時,取其二、三。
(2)同父兄弟為替代役現役者比照本款辦理。
(3)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四、繳交證明文件:
(一) 緩召第4款–- 初次申請: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2、居住地村里長證明。(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歲之前已辦竣
戶籍登記證明)
3、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
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4、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傷殘(身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等】。
5、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6、退伍令。
(二) 緩召第4款–- 延長時效: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2、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家屬身心障礙證明、痼疾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
3、相關財稅資料。
4、前次核准緩召通知書。
(三) 緩召第5款–- 初次申請: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於分戶、除戶之情形,並請檢附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分戶、除戶戶籍資料含申請人暨家屬)。
2、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3、退伍令。
(四) 緩召第5款–- 延長時效: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有關戶籍資料)。
2、前次核准緩召通知書。
(五) 緩召第5款–- 新發生:同初次申請。
(六) 儘召第4款:在營證明或徵、召集令,本人及家屬全部戶籍資料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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