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新增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 賣業務」規定 發佈日期:2025-03-18 03:29:00 發佈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755-81912-108.html 新增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 賣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