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114年度海洋無障礙親海計畫徵件公告
發佈日期:2025-03-18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03180001&mserno=201906300001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參與無障礙親海活動,增進全民對海洋的認識與關注,培養愛海、永續的核心價值,並強化國民對海洋事務的參與意識,透過無障礙親海活動,提升學生與大眾對於海洋生態、資源永續與國家海洋政策的理解,特制定本計畫,俾喚起各界對於海洋議題的共識與行動力。
公告事項:
一、請欲提出補助案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1.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大專校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
(1)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限尚未屆滿者。
(3)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者。
(二)申請作業:
1.申請日期:
(1)即日起至114年4月10日下午5時止。
(2)符合資格對象備妥申請文件,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專人寄(送)達方式函送本會(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科技文教處收,並應以本會提供之信封封面格式(附件11),黏貼於外信封,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時間為憑),逾期、未依本會提供信封格式或未勾選徵件類別者,概不予受理,亦不退還所寄文件。
2.申請文件格式
(1)申請文件應包含:
A.申請表(附件1)
B.計畫書1式1份(附件2)
C.執行承諾書(附件3)
D.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事前揭露表(附件4)
E.證明文件影本:民間團體需檢附申請單位登記、立案文件、現任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免附
F.其他佐證資料
(A)本計畫屬民間團體提案者(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需檢附3年內任1年
(B)曾受相關政府補助完成計畫之實績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提案計畫倘有結合其他合作單位、團體或相關機關(構),請提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參考文件尤佳,無則免附。
(2)以A4規格中文(字形為標楷體)撰寫,雙面印刷,直式橫書編排並編目錄頁、頁碼,其餘以附錄(提案單位過去執行績效或行政配合情形)、圖片及照片補充。影本證明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計畫書電子檔請另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會承辦人(吳彥緯科員,電子信箱:ganhui@oac.gov.tw)。
(三)補助項目徵件主題:辦理無障礙親海活動
結合多元之海洋遊憩態樣,針對身心障礙人士、弱勢團體(人士)、樂齡長者等,辦理適合之無障礙親海體驗活動,如潛水、獨木舟、立槳或其他海域遊憩活動等。
(四)經費額度
1.補助經費:每案原則上限50萬元。
2.經審查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五)執行期程:自114年計畫核定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並需在114年11月14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原則及經費用途:
1.採競爭型審查機制,計畫以114年度執行為限。
2.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1案。
3.本補助計畫為經常門費用,受補助單位不得將本計畫補助經費運用於購置金額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支出(如材料費、機具費等);以配合款自行支應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4.本計畫補助經費以計畫執行所需之業務費為原則,包括通訊費、運費、國內旅費、租金(不含房租)、保險費、約用人員酬金(如清潔、保全維護、調查、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費)、酬勞性費用(如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與稿費等)等業務費,不包括硬體設備採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服務費、水電費、專職人員薪資、獎金等費用。
5.各項補助經費請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6.約用人員酬金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或時薪標準,且不得逾總補助經費30%。
7.補助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學校者,配合款比例應為計畫總經費之5%以上。
8.基於避免重複補助,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審查辦法:依本會《114年度海洋無障礙親海計畫申請與執行須知》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補助案件分二期撥款,採實支實付,第一期款撥付以50%為上限,第二期款累計撥付100%。
1.第一期款:
(1)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執行達期中進度時(114年7月31日前),提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6,紙本1式4份及電子檔1份),於本會審查通過後,通知檢附第1期款領據(收據或發票),並撥付第一期補助款。
(2)期中審查未通過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規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未通過者(由本會認定),本會得中止補助計畫,不予核撥第1期款。
2.第二期款:
(1)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執行達期末進度時(114年11月14日前),提送成果報告書(如附件6)、第2期款收據、全案執行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7)、經費分攤表(如附件8)、補助清單(如附件9)等相關資料,送本會審查通過後,本會將撥付第2期款。
(2)受補助單位應將相關經費單據予進行列表造冊及製作經費分攤清單,並配合本會實地查察作業,倘相關單據審核未通過者,應依本會規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未通過者(由本會認定),受補助單位應繳還不符規定之賸餘款,本會得中止補助計畫,不予核撥第2期款。
(3)另期末審查未通過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規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未通過者(由本會認定),本會得終止補助計畫,不予核撥第2期款。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114年度海洋無障礙親海計畫申請與執行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提案及結案核銷相關資料如下:
附件1:申請表
附件2:計畫書
附件3:執行承諾書
附件4: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事前揭露表
附件5: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附件6:期中及成果報告書
附件7:經費收支明細
附件8:經費分攤表
附件9:補助清單
附件10:經費調整對照表
附件11:信封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