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與其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3-17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47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41875368號
主 旨:訂定「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與其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診療師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與其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
實質法規命令規定(odt)(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75/A01\_1.odt);
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75/A01\_2.pdf);
其他事項說明(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75/A01\_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