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提醒,農保被保險人應注意加保土地出租他人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情形時,自行耕作面積是否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
發佈日期:2025-03-17 00:00:00
發佈單位:台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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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aihsi.gov.tw/newsdetail.aspx?nsid=2852&n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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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提醒,農保被保險人應注意加保土地出租他人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情形時,自行耕作面積是否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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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4年3月12府農輔二字第1140516876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比對農保被保險人加保土地與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清冊,發現部分被保險人加保農地由他人領取天災救助,存有出租予他人耕作致被保險人實際可自行耕作農地不足0.1公頃之情形,須查明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避免補助農民之保險經費、老年津貼等資源,遭非實際從農者違法使用。
三、農業部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審查原則如下,提醒實際耕作之農保被保險人以避免衍生類此爭議情形:
(一)參照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農民得以登記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之農業用地作為自有農地加保,故被保險人與天災救助申領人為該目規定之親屬範疇時,尚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得繼續加保,以符我國農業以家戶共同經營為主體之現況。
(二)被保險人除供他人領取天災救助土地外,另同時持有或承租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之農業用地時,亦得繼續加保。
(三)未符前2點者,其實際自行耕作面積未符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投保單位(農會)應於審查所屬農民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