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114年度海洋教育多元推展計畫徵件公告
發佈日期:2025-03-14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03140001&mserno=201906300001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社教及博物館所、各級學校參與海洋教育多元推展,增進全民對海洋的認識與關注,培養愛海、永續的核心價值,並強化國民對海洋事務的參與意識,透過海洋教育推廣,提升學生與大眾對於海洋生態、資源永續與國家海洋政策的理解,特制定本計畫,俾喚起各界對於海洋議題的共識與行動力。
公告事項:
一、請欲提出合作案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合作對象及資格條件:
1.公立之博物館、社教館所及大專校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
(1)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限尚未屆滿者。
(3)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者。
(二)申請作業:
1.申請日期:
(1)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
(2)應於申請期限內依本會提供信封格式完成「寄送紙本申請文件」(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本會得視收件情形,展延收件期限)。
2.申請文件格式
(1)申請文件應包含:申請表(附件1)、計畫書1式10份(附件2)、執行承諾書(附件3)、其他佐證資料(提案計畫倘有結合其他合作單位、團體或相關機關(構),請提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參考文件尤佳,無則免附)。
(2)以A4規格中文(字形為標楷體)撰寫,雙面印刷,直式橫書編排並編目錄頁、頁碼,其餘以附錄(提案單位過去執行績效或行政配合情形)、圖片及照片補充。影本證明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三)合作項目徵件類別:
1.海洋巡迴教育
(1)於全臺、外離島之社教館所或場域辦理「海洋教育嘉年華」,並配合本會國家海洋日活動,辦理巡迴教育展示。
(2)製作海洋互動教材,提升一般民眾知海意願及樂趣。
(3)舉辦海洋教師研習活動,增進海洋教學知能。
(4)舉辦學生職涯探索體驗營,促進學子對海洋職業之認識。
(5)針對特殊教育和偏遠地區學生舉辦「海洋有愛、學習無礙」等活動,實現平權共融。
2.職涯探索及知海系列講座教育推廣
(1)運用參訪、體驗、講座、論壇、研討或其他多元方式,邀請學生參加,探索及認識海洋職涯領域,啟發向海發展興趣與熱忱,期使渠等未來選讀系所、研究深造及就業能朝向海洋領域思考發展,厚植我國海洋人才能量。
(2)舉辦知海系列講座,結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議題,邀請國內外具備學術或實務之海洋領域學者專家,辦理以海洋為主軸之主題內容,北、中、南、東至少各舉辦1場講座活動,並邀請社會大眾共同參加。
(3)設計製作海洋科學教材,並配合本會國家海洋日活動,辦理教學、展示及體驗活動。
3.辦理海洋素養國際研討會
(1)邀請國內外海洋素養專家學者,引入國際海洋素養理念,連結國內海洋素養推動基礎,進一步促進國內海洋素養之學術發展。
(2)藉由學術研討會公開徵稿、進行討論與交流之歷程,並引入國外海洋科學序列(Ocean Science Sequence, OSS)教材、海洋素養理念與實務經驗,以促進國內海洋素養之發展為目的。
(3)以「聯合國海洋科學促進永續發展十年(2021-2030)」中挑戰十之四大主軸「文化連結」、「傳播」、「教育」、「知識系統」等為研討會及論壇之共同主題。
4.辦理臺灣國際學生體驗、探索海洋活動
引領國際學生體驗臺灣海洋多元文化,辦理一系列海洋體驗活動、海洋教育講座,從海洋科學研究與方法,深入討論海洋資源永續利用與海洋保育等議題,促進我國學子與國際學生海洋交流學習。
(四)經費額度
1.合作經費:每案原則新臺幣200萬元。
2.經審查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五)執行期程:自114年計畫核定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並需在114年11月14日前辦理結案。
(六)合作原則及經費用途:
1.採競爭型審查機制,計畫以114年度執行為限。
2.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1案。
3.本合作計畫為經常門費用,合作單位不得將本計畫合作經費運用於購置金額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支出(如材料費、機具費等);以配合款自行支應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4.本計畫合作分攤經費以計畫執行所需之業務費為原則,包括通訊費、運費、國內旅費、租金(不含房租)、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如清潔、安全維護、調查、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費或潤稿、編輯、印刷、排版、設計等專業服務費)、酬勞性費用(如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與稿費等)等業務費,不包括硬體設備採購、媒體宣傳費、水電費、專職人員薪資、獎金等費用。
5.各項合作分攤經費請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6.臨時人員酬金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或時薪標準,且不得逾總合作分攤經費30%。
7.合作申請單位之分攤比例應為計畫總經費之30%以上。
(七)審查辦法:依本會114年度海洋教育多元推展計畫申請與執行須知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
(八)經費撥付、核銷及結案:
1.第一期款: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撥付第一期款(以70%為上限)。
2.第二期款:合作單位應於114年9月30日前執行完成第一期款至少60%,並檢附第一期款已執行經費收據,由本會辦理第一期款核銷轉正事宜,始預撥第二期款(累計撥付100%)。
3.結案:合作單位應於當年度執行達期末進度時(114年11月14日前),提送成果報告書(如附件5)、尚未核銷之執行經費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6)、經費分攤表(如附件7)、合作經費清單(如附件8)、1部5分鐘活動影片精華、20張活動照片紀實等相關資料,送本會審查核銷結案。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114年度海洋教育多元推展計畫申請與執行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提案相關資料如下:
附件1:申請表
附件2:計畫書
附件3:執行承諾書
附件4: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附件5:成果報告書
附件6:經費收支明細
附件7:經費分攤表
附件8:合作經費清單
附件9: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10:信封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