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本(114)年度從事飛魚卵漁業,自114年3月1日至3月21日止,向農漁局或澎湖區漁會提出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逾期不予受理
發佈日期:2025-03-13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3130006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2月27日漁二字第1141522758號函辦理。
二、依據農業部漁業署公告「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2點規定,當年度3月1日至3月21日為受理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之期限。
三、檢附兼營飛魚卵漁業申請書及宣導說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