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請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之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補正或重行申請。
發佈日期:2025-03-12 00:00:00
發佈單位:新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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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請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之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補正或重行申請。
一、查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112年6月30日)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即114年6月30日前),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二、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請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之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補正或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