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3-11 00:00:00
發佈單位:台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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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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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二、依據農業部114年3月10日農授漁字第1141544420號令辦理。
三、放養申報書種苗來源欄位自114年起為必填欄位 。
三、自115年1月1日起放養申報,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
四、陸上魚塭養殖放養量申報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