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
發佈日期:2025-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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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農業部訂頒「114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詳如說明,轉知相關外銷業者及農民團體。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2月26日農際字第1140062214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協助鳳梨產業發展,拓展海外新興市場,穩定國內產銷,農業部辦理本(114)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並訂定「114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作業規範」(如附件)。 三、前揭作業規範重點說明如次: (一)獎勵對象:我國合法設立並具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農糧署輔導合作社(場),並符合作業規範所認定之具出口實績業者或於所訂期限內檢送該批貨品產銷供應鏈報告經農業部同意後納入者。 (二)獎勵期間(以報關日期認定)及外銷目標:本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出口目標20,000公噸。 (三)獎勵品項及出口號列: 1、鮮鳳梨,貨品出口稅則號列為08043010000。 2、冷凍鳳梨,貨品出口稅則號列為08119026000「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鳳梨」,包含冷凍切塊、切丁等,不含果泥、果醬及其他加工品。 3、請確實申報貨品出口稅則號列,申報其他號列不予獎勵。 4、鮮果果品均須來自供果園,並且經產銷履歷驗證合格者。 5、凍果產品之原料果須為國產,且來源須來自農業部農糧署「114年度鳳梨加工廠商」獎勵計畫核定加工廠商(清冊由農糧署提供)。 (四)獎勵基準: 1、海外拓銷獎勵金: (1)亞洲以外地區國家(含中東):空運每公斤35元、海運每公斤7元。 (2)(亞洲地區國家(不含中國大陸):空運及海運每公斤2元。 2、附加獎勵: (1)鮮鳳梨使用棧板者,每公斤再增加1元。 (2)出口日本被燻蒸率為15%(含)以下,出口日本數量每公斤再增加1元。單一外銷業者於鮮果獎勵期間出口日本量達100公噸(含)以上者,始得請領此項獎勵金。 (3)以「報單」為單位,辦理到貨品質自主檢查,該筆報單之出口數量每公斤再增加2元。 (五)平臺資料建置及出口登記: 1、外銷業者須於出口前登錄「臺灣農業海外拓銷獎勵平臺」完成基本資料建置。 2、出口登記(以出口報單號碼為單位,逐筆填寫): (1)外銷業者最遲應於預計開航日(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 ETD)後2個工作天,向生產力中心辦理出口登記。 (2)登記時應上傳文件: 甲、外銷鳳梨農民(或加工廠)交貨明細表(用印)。 乙、出口報單掃描檔(加註與正本相符)。 丙、裝船通知書(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丁、包裝清單(Packing list)(加註與正本相符,毛重需與裝運提單(BL)一致)。 戊、(本年度新增)該批果品裝箱照片至少一張(含紙箱及吊牌)。 (六)燻蒸回報:請外銷業者接獲海外通知果品品質異常燻蒸檢疫處理通知後,請務必於第一時間通報並配合提供燻蒸資料給生產力中心,以利農業部輔導單位協助進行輔導作為。 (七)獎勵申請方式: 1、經費請領期限:自本年5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最遲應於本年11月20日前提出申請。經費將自本年7月1日起依序核撥。 2、經費請領檢附資料: (1)海外拓銷獎勵金經費申請表(用印)。 (2)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3)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 (4)使用棧板者佐證報告(申請附加獎勵時須檢附)。 (5)到貨品質自主檢查紀錄表(申請附加獎勵時須檢附)。 (八)稽核機制: 1、外銷業者辦理出口登記時,即表示同意農業部提供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出口品項等資訊予財政部關務署,查證出口果品數量及貨櫃退運資訊,以及辦理復運進口開櫃查驗作業,屆時務請外銷業者配合辦理。 2、倘有未符檢疫標準、客訴回饋果品寒害或品質明顯差異、農藥殘留檢驗報告不合格、遭輸入國退運或銷毀而未實際出口拓展市場、未使用登記的吊牌、紙箱或塑膠籃樣式出口等情形,該批貨品將不予補助,並提高外銷業者爾後出口抽檢比率;該供貨農民團體/集貨場/個別農民名單將同時轉致農業部鳳梨品項服務團隊加強輔導。 (九)其餘未詳列規範事項內容,請依照「114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辦理。 四、有關外銷鳳梨病蟲草害防治用藥參考基準,請至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網站查詢。 五、有關鳳梨海外行銷宣傳微電影及行銷DM,請至農業部官網下載(路徑:首頁>資訊與服務>資料下載>農產品行銷DM及相關素材)。